关于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个人
养老金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新增 Y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1612),并相应修订《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和《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 Y 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
客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自动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Y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25%。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
金合同》。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
(四)Y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六)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相关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 Y 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
《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
(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第 一 部 分 前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
运作指引第 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
资基金指引(试行)》、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
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
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
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八、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均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
(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
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
第 一 部 分 前 出申请。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言 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因此基
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因此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十一、本基金设置了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 Y 类
基金份额。关于 Y 类基金份额在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方
第一部分 前 面的特别安排,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
言 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针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做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颁布并实
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
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第二部分 释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义
独设立,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
(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
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第三部分 基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
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
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
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
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
日的前一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之后,基金份额
该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年度对日为
申请。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个工作日。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单独设立,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
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
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
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
八、基金份额类别
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亦可对本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
第 三 部 分 基 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
方法、申赎转换等做出其他安排 ,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
金的基本情况 程序后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本基金 A 类、Y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行调整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Y 类基金份额仅针对个人养老金客户设立。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
日)后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后才能办
第六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金份额的申购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与赎回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格。 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 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的申购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
与赎回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第六部分 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金份额的申购 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与赎回 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
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 日内计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算,并不迟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 日内计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算,并不迟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
金份额的申购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与赎回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产。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产。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等销售费用进行优
产。
惠或豁免(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具
体规则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12、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
资人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个人养老金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相关制度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执行。
第六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0、12、13 项暂停申购情
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与赎回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11 项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11 项情形时,基金
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停赎回。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回。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第 六 部 分 基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与赎回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 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 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上述(1)、 (2)方式处理。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第六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
金份额的申购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
与赎回 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合同当事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
及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该类基金份
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基金份额的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
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T+3 日内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 十 四 部 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资产估值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第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基金资产估值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 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
公布。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 布。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 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年
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管理费率计提。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5%;本基金
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 0.65%年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25%。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第 十 五 部 分 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
基金费用与税 (若为负数, 则 E=0) 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 则 E=0)
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
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
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 0.15%年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的年
H=E×0.15%÷当年天数 托管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
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若为负数, 则 E=0)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 则 E=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
第 十 六 部 分 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基金的收益与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到期日保持一致。
分配 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第十六部分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基金的收益与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分配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 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
第十八部分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基金的信息披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零点五; 值百分之零点五;
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第 十 八 部 分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基金的信息披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露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第十九部分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基金合同的变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更 、终 止 与 基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
金财产的清算
比例进行分配。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
述变更,
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